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40年,也是地方立法主体不断扩大、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蓬勃发展的40年。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始,地方立法权限逐步扩大。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成为我国立法体制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地方立法主体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共有322个,大部分已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地方立法需要因地制宜。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要求、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达12000余件。
解决好法治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各地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某一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切口”立法——在地方事权范围内,聚焦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突出问题进行立法,比如上海市实施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的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取得良好效果。
发挥“试验田”作用,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成熟经验——在法定权限内,就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试点探索、先行先试,如深圳、厦门等地的经济特区法规,形成了不少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其中很多以国家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由注重经济立法向经济社会立法并重转变、由“闭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地方立法努力发挥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