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
此外,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狠抓落实。”这位负责人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对新规的宣传和解读;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指导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依规收取费用;督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