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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2)

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2)
2019-06-28 06:03:01 法制日报

朱明春委员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草案虽然也提到替代继承的问题,但如果取消了继承权人的子女,儿子辈被取消继承权,他的孙辈是没有替代权的,“如果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就没有这个问题了。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

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国传统观念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7岁,预测2030年将达79岁,不但“四世同堂”已经变得寻常,“五世同堂”也将出现。马志武委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至少允许重孙子女的继承权,即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的相互继承。

卫小春委员建议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现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人也都长寿了,90岁也是司空见惯,甚至更长。如果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可能会造成遗产没有人继承”。

吴立新委员也赞成扩大继承人范围,减少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像叔侄等关系都是较亲的血亲,在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建议增加第三顺序”。

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或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经人民法院认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理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沿用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负相互有扶养义务,所以也应相应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通过立法明确赋予他们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保障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通过立法促进家庭成员依法履行义务并相应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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