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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

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
2019-06-28 06:03:01 法制日报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时建议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继承人宽恕制度、亲属的定义、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规定。对此,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对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委员们认为,民法典继承编的修改应当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更加细致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为相关民事主体提供更全面的继承法律保障。

审议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成为热议焦点。草案二审稿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此,委员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不仅体现在财产数量和价值上,还表现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民事主体诉求的多元化,继承相关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继承人顺序,增加替补继承制度、后位继承制度等。

继承人范围不宜过窄

审议中,委员们指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应。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刘修文委员指出,草案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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