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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解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解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06-27 20:36:00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解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新华社记者高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发生哪些变化?如何推动督察取得实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就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

翟青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即将启动之前,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来规范督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他介绍,2015年8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印发,部署对各地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和这份方案相比,此次印发的规定有不少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更加强调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更加突出纪律责任,既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也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更加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如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级、省级两级督察体制,进一步明确三种督察方式,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等。

规定提出,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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