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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一中院13天审结危险驾驶案

首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一中院13天审结危险驾驶案
2019-05-24 16:34:00 人民法治网

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高铭)5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危险驾驶案,并同时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是该院首次对轻罪刑事案件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从5月10日立案至审结,用时仅13天,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快审快结”的特点,也实现了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

据介绍,2018年8月30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清河农场津汉公路46 公里+300米处驶入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44.9毫克。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5月23日上午9时,该案在清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郭某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尤其对量刑问题,综合全案存在的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及酌情考虑情节,并参考我市同类案件办理量刑标准,形成了一致的量刑意见。随后,继续开庭,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郭某取得事故对方的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当庭向被告人郭某送达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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