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国家会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此外,还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列入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九十二条还指出,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