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更受商标抢注者的“青睐”,是因为他们的姓名具有更高、更加稳定的商业价值。“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抢注者的投机心理之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球员和运动员平常要忙于训练和比赛,商业敏感度不高,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保护的意识不强;二是我国体育运动的组织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像演艺界那样普遍有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三是制度缺陷,在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董炳和说。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也认为,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就可以申请商标”,而维权成本高,“往往因为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望而却步”。同时,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此外,国内体育行业对于商业价值的开发管理缺乏相应制度,体育名人或相关机构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布局意识,无法预见或顾及不到商标抢注的发生。
在李明德看来,这些做法都很有问题,“不正当利用了体育明星的声誉,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体育明星,在于自身艰苦努力和相关媒体的推介,这应当是一种获得保护的利益,不能未经许可就去抢注”。
虽然娱乐圈明星的名字也有被抢注为商标的问题,但是体育明星姓名的被抢注,带来的社会问题尤甚。
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是拼博向上的体育精神的承载者,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会导致过度商业化利用,对体育精神造成损害。同时,体育明星对体育爱好者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爱好者影响甚大,其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中,会对相关公众在商品的来源以及质量特性等方面产生误导,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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