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北京大兴法院提示买卖风险优化营商法治环境(2)

2019-04-25 15:33: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买受人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提出异议的,须以有相关约定为前提。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质量合格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相应的价款。当事人还可能具有其他的附随性的合同目的,比如买受人在支付价款的同时希望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系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买受人的法定权利。但是,出卖人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买受人以发票抗辩拒绝付款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则需要以约定作为前提。即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或者没有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价款的先后顺序的,不能提出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既包括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包括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要区别定期给付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如果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比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等,则属于定期给付之债,各期债务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其诉讼时效各自计算。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买受人未提交任何关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证据,也没有相关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否则有违法院的中立原则。如果买受人已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只是不够充分明确,法官可以对此进行消极释明。出卖人可以通过向买受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重新起算。如果出卖人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务必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