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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二十一项措施防范新型违法犯罪(2)

2019-04-01 06:03: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据记者了解,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类似《通知》。明确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上述行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央行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通知》将惩戒措施调整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强化对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由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隔空盗刷”说明,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注册信息不真实,机具安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问题,部分机具甚至被移机境外使用,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对此,《通知》要求:严格特约商户审核。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特别说明,对于同一特约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收单机构要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持续监测和分析每一笔交易,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发现异常情形的,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

同时要求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的,要求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求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据央行这位负责人透露,2019年6月底前,央行将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全面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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