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祥表示,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应抓住几个重点:
一是明晰立法体例。鉴于粤港澳大湾区此前尚无专门立法,缺乏立法经验,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相关法律的需求较为急迫,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建议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二是明确立法模式。《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应主要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该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是明确机构设置。应当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机构。
四是成立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五是妥善处理法律差异问题。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差异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对法律差异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差异。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差异,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白鹤祥说,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有利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更好地推动区域协同融合发展。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遇到不小的挑战。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评论称,世界正进入“慢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放缓,无助于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反而增加了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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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住存量、做大增量,是东北经济发展的主要路径。而增量主要来源于民间投资,目前来看,互联网经济、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领域,民企是不可或缺的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