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月为单位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计税——
工资一样税不相同,玄机在这
累计预扣法减少补退税程序,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的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税收负担
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的发挥
目前,已经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份和2月份工资。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有些人纳闷了:俩月税前工资明明一样多,为何扣的税却不一样?也有一些人会问:以后每月工资个税都能像一二月份这么少吗?为此,经济日报记者专访了财税专家——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为大家解疑释惑。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照月为单位来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税。并且,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收入综合计税。因此,原来代扣代缴方式显然已无法适用新税法的要求,需要由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李旭红告诉记者。
李旭红说,一个纳税人收入从年初到年末大多数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有可能孤立地按月收入进行预扣预缴会造成汇算清缴时,汇缴的数额与预缴的数额相差较大,需要办理补退税,从而增加纳税人负担。
因此,为了减少补退税的程序,于是对于工资薪金的每月预扣预缴规定了累计预扣法。李旭红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央企的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形成能上能下、能多能少的动态工资机制,让央企的工资能够充分地与效益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按效分配。
新华社西安1月15日电(记者 薛天)记者14日从陕西省财政厅了解到,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