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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为困境企业的“破”与“救”提供司法助力(2)

2019-01-31 06:30:00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办理破产”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10项指标之一。吴在存表示,将以成立北京破产法庭为契机,探索完善首都市场化破产审判机制,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时间和成本,固化“执转破”工作常态机制,实现破产程序高效运转。同时,建立完善破产审判规则体系,统一破产案件法律适用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实现府院协调向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加快形成破产纠纷解决合力。

揭牌仪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成立北京破产法庭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国际破产规则治理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要打造破产审判北京名片,为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作出更大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出清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根据破产法,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可见,针对困境企业,破产法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人民法院担当着主导作用。尽管专门的破产法庭尚属新生事物,但我国破产审判机构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12月,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第一个破产审判庭。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庭已达上百家。自2013年开始,全国破产案件数量开始出现拐点,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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