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厦门1月11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方晋晔)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10日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49.75万元,19名被告人共涉及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行贿、窝藏、高利转贷等7项罪名,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介绍,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厦门市侦办的涉案金额最大、被告人数最多的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也是福建省规模最大的“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该集团于2013年开始注册成立财务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放贷,逐渐形成了较为严密和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针对有资金需求且有房产保障的被害人作案,以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安排集团人员进行虚假走账,制造被害人获取虚高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
随后,他们以上述虚假事实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并采用蹲守、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威胁、逼迫被害人还款。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则通过他人或自己介绍被害人向他人借款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被害人陈某某为例,在向该集团借款人民币32万元(实得款项26.2万元)后,因无法支付利息,上述被告人通过处置被害人房产抵押款、法院诉讼、仲裁、虚假平账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6万元,另还有高达389.1万元的借条尚在诉讼或还未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19名被告人中,除首要分子黄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进一步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罪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多次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结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最终两名首要分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罚金,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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