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4)

2018-12-30 06:02: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