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新华社哈尔滨12月6日电 题:黑土地“减”出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李凤双、管建涛、杨喆 休耕轮作、减肥控药、秸秆还田……这些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减法”,推动黑龙江“十五连丰”
9月23日是我国首个农民丰收节,这也是首个在国家层面专为农民设立的节日。金秋时节庆丰收,是表达对收获的喜悦,更是对农民辛勤劳作的崇高礼赞。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地位就决定了农民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