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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扰乱市场 重拳出击净化环境(4)

2018-12-26 08:30: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广告法的修订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

修订后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2016年,为落实广告法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包括互联网虚假广告在内的广告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主要的原因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太快,在具体治理违法广告的过程中,传统广告的定义无法约束网络行为,比如微商、自媒体是虚假广告的重灾区。

朱巍说,以微商为例,其广告发布者的身份是普通网民,并非营业主体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传统广告法里的行为主体。还有自媒体广告,类型必须加以限制,重点是放在商业宣传的内容监管。

“比如以‘比例’为宣传语的广告,其涉及的比例是不是最好的呢?对于这样的广告用语应该限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规定对自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和线下广告用的标准进行分类。不然,对线下广告过于严格,对其他类型广告过宽,这是有问题的。”朱巍说。

在邱宝昌看来,解决问题的出路之一就是依据广告法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既能够给广告执法部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又能精准规制广告违法行为,有利于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邱宝昌参与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他举例说,对于广告类型尤其是新的广告形式,可以通过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等。

刘俊海的建议则是,可以通过产品监管实现对虚假广告宣传的逆向监管。监管部门要主动出击,采取“管产品堵广告”的办法,加强源头治理,对发布广告的保健食品厂家实行跟踪监督,增加检查频次,发现问题从重处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列入诚信评定体系。

  □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通讯员 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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