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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我国登记注册改革发生五大变化(2)

2018-12-25 21:02: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二是登记原则从审批制到准则制,充分赋予企业投资经营的自主选择权。改革开放初期,设立企业需要到各级政府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层层审批。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核准,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都有严格要求。

马正其介绍,2000年前后,成立一个商品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成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前就要一次缴足,如果以专利权等作为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而且股权、债权等都不可以作为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要经过审批核准之后才可以变更,否则将被按照“超范围经营”予以处罚。这些规定,限制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经营自由。相比之下,现在成立公司,不再有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极大地激发了创业者开办企业的活力和热情。

三是法律文件从欠缺到健全,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登记注册制度体系。在登记注册法律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系统的制度规定。

四是办理方式上从手工到智能,拓展了“互联网+登记注册”的信息化途径。

改革开放初期,登记注册为完全的手工操作,企业从登记窗口现场提交手写的纸质材料,登记人员经过人工查询和审查后,发放手写的营业执照。

现在,全国已经实现了登记注册的电子化和登记注册信息的联网应用,有的地方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和“无纸化”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足不出户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快递邮寄“零见面”领取营业执照。还有的地方试点创新了“微信办照”“自助办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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