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源头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监系统对药品品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审批和市场准入;对上市的新药、仿制药和进口药,实行严格的审评审批。对所有申请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在每批生物制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16.5万余个国产药品批准文号,4000余个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共计90.2万家。
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经建成20个国家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和口岸检验,建立了32个省级药品检验所,326个地市药品检验机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立了300多个省级以下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监测站;建立了10个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药品监管方面,加强统筹运用检查、抽检、监测等手段排查风险。2018年上半年,药监系统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85.2万家,对148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主体6.4万家次,完成整改7万家次,收回药品GMP证书51张,撤销药品GSP证书649张。
药品集中采购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7日召开。同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正式对外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标志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