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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

2018-12-04 06:30:01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当前,我国面临外部冲击和内部经济转型压力,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缓解民企经营困难,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明确营商环境建设的对标体系。北京和上海对标国际,省会城市对标京沪,地级市对标省会城市,县城对标地级市,每个城市在营商环境建设上都有对标,推动全国整体营商环境建设向国际先进标准逐步看齐。

二是加快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各地在营商环境建设上的典型经验,深入研究其在全国推行的可行性。比如浙江省在不动产交易登记领域,合并了建设、税务、国土三个窗口,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取一次号、排一次队,凭国土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办理水电气联动过户,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过户只跑一次。“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做法完全可以结合地方特点全面推广。

三是探索推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区域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各种要素分布也不均匀,区域营商环境评价既不能完全照搬世界银行标准,也不能全国一套标准并固化。需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瞄准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动态评价,还要探索建立企业参与营商环境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营商环境的内核是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建设和评价“三位一体”,都要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展开,其目的是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让市场要素流动更加自由便利,由此推动我国社会创业创新热潮,更好地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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