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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报停,是否当交“热损费”?

2018-11-15 12:01: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天津11月15日电 题:暖气报停,是否当交“热损费”?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付光宇 张华迎

又到一年取暖季,除了家里暖气热不热外,一些地方供热单位对已经报停服务的用户收取“热损费”也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热损费”在不少地方收取标准不一。这项饱受争议的收费,有何依据,又是否合理呢?

  报停用热也要交费?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对暂停用热的居民用户,政策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不收取费用,有的地方还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费”或“基本热费”。

西部一位网友反映,他所在小区规定,凡是住户家中没有断水断电的,都视为用热户,需要按照整个供暖季全额缴费,而非像往年一样对不需要供暖的用户收取30%的“系统运行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比例为供热采暖费的20%。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显示,采暖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采暖费总计”的60%缴纳。

在西安,根据相关规定,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石家庄则对空置房均收取20%的热损费。

有少量网友认为,“开不开暖气是居民的权利,既然报停了暖气,就是不需要这个服务了,再收费没道理。”

  被蹭热和有成本是收费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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