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十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