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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一票否决和终身追责 云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10-24 15:42:0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昆明10月24日消息(记者李健飞)10月24日上午,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做介绍。

9月25日印发实施的《实施细则》形成了范围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考评更加科学、问责更加严谨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对于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细则》不仅适用于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而且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要参照本《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该细则也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原则上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干部担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据介绍,《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考评制度更加完善。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如何考核、如何评价、如何运用考核结果都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制定了巡查、约谈、考核、公开“四项制度”。

同时,《实施细则》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更加科学严谨。不仅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形,而且也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情形和尽职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履职尽职具有更强的工作目标导向性。

在表彰奖励方面,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一种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定了问责的5种情形(履职不到位的;阻挠、干涉执法或事故调查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和8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

此外,还规定了3种惩戒和追责措施,分别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从重追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责任。终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据了解,《实施细则》也规定了2种减轻或者免于追责的情形。分别是:补救从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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