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有媒体报道说,福建省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着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该报道还称,近日,北京、上海、黑龙江、重庆等地也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实际上,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的说法,在最近几年里可谓不绝于耳。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教师法》中,即有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实行的《义务教育法》再次将这一规定纳入法条。今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上个月,针对中小学教师收入等相关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其中也再次重申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比照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工资水平。
可见,有关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等相关问题,规定多多,法律也不少,明确得不能再明确,清楚得不能再清楚。问题的关键是落实,落实的关键就是让口惠变成实至。从上个世纪的1994年《教师法》实施算起,迄今已经20余年。在这么长时间内,一次又一次出台有关中小学教师收入的法律和意见,其设定与实际间的落差,确是对人们心理期望及其承受能力的一个考验。
当然,反过来说,各地不断出台相关意见,这也说明这些地方的政府始终意识到问题所在,也一直清楚虽有此前的许多法律和意见,但实际上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以政府的名义出台有关意见,很好,如果能够落实,那就更好。而落实的办法之一,就是将落实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相关问题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目标,作为政府行政的硬任务,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到行政问责程序中去,以此推进政府意见实施。
教育、医疗等都是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将公共财政的主要部分投向教育、医疗等领域,是现代国家政府行政的正当性所在。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多寡受制于其财政规模,但投入比例高低却是行政正当性大小的直接反映。将中小学教师的收入水平与政府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挂钩,就是这种正当性的实现途径之一。
以今日相比于上世纪《教师法》实施之时,中国——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规模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些发达省市的财政规模,已然堪比中等规模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规模。但是,在教育投入以及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待遇等财政支出数量上,能否比得上这些发达国家在此支出的数量?需要深思。
“再穷不能穷教育”这句话于今而言已不适用。现在的问题是,在告别贫穷之后,在公共财政的盘子大了之后,教育投入以及教师的待遇能否得到保证。
[新闻随笔]
(作者:蒋柏青)
原标题: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如何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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