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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抵押出租进行保护利用

2018-09-18 09:56:1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重庆9月17日消息(记者陈鹏)《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为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在活化利用的同时,保持景观完整、历史文化资源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还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同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同时,《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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