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全面核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设施农业的全面清查,组织区经管系统收集涉及设施农业的土地流转合同,逐份进行审查,对未明确耕地利用红线、双方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土地流转合同要依法依规完善;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受让方不同意完善的,指导出让方直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诉讼解除。
四是加强宣传,建立耕地红线意识。对2017年以来设置的有关警示牌等进行全面检查登记,查缺补漏。对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和周边主要道路未设立的进行补立,在设施农业园区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公告等,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和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租售、购买“大棚房”。村级要与设施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
五是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各区要明确设施农业台账建设和管理具体农业部门,组织指导镇(乡)村共同做好设施农业台账动态管理。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入账管理,按照编码规则对入账农业设施进行编码,实现一村一册、一棚一码,做到农业设施在账在册,编码上棚。各区要将设施农业项目流转情况和土地流转合同号纳入管理台账;要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在管理台账上标注图斑号码、图斑GPS等信息。
六是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在设施农业清理整治期间,全市暂停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的有关备案工作,未完成清理整治工作的区不得恢复备案手续。各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梳理现有设施农业备案情况。根据72号文要求,对2015年以后通过备案建设的,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对尚未备案的进行分类处置。符合备案条件的,尽快补办备案手续,分散的、农民自建的农业设施由村委会统一负责组织补办备案手续。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