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纪乐乐)近日,针对媒体曝光的“六合成观光园”问题和国家土地督查北京局指出的北京市部分区设施农业违法违规改建问题,北京市农委于2018年6月22日印发了《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市设施农业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七项重点工作,要求各相关区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全面整治设施农业违法违规问题作为专项工作来抓,坚决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这股歪风,对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等乱象进行全面整治,切实抓好设施农业的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分类依法处理问题设施,实现应拆尽拆、应改尽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
一是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各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设施农业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摸清设施农业底数,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纳入问题台账;梳理原有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未纳入设施农业管理台账的要补录入账。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要进行问题种类的区分,是属于“大棚房”违法类型还是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违规配套设施;是否属于2015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前后的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期间要加强日常巡查,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现象。
二是抓住整改重点进行分类处置。结合全面清查工作,对在集中清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认定的“大棚房”,各区要严格按照市规划国土委制定的《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发现一个处理一个,边查边改,“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对于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相关设施,各区要依据《标准》,认真组织整改,建立销账制度。
三是全面核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设施农业的全面清查,组织区经管系统收集涉及设施农业的土地流转合同,逐份进行审查,对未明确耕地利用红线、双方耕地保护责任与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土地流转合同要依法依规完善;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合同,受让方不同意完善的,指导出让方直接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诉讼解除。
四是加强宣传,建立耕地红线意识。对2017年以来设置的有关警示牌等进行全面检查登记,查缺补漏。对设施农业集中区域和周边主要道路未设立的进行补立,在设施农业园区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公告等,提醒生产经营主体和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租售、购买“大棚房”。村级要与设施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
五是完善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各区要明确设施农业台账建设和管理具体农业部门,组织指导镇(乡)村共同做好设施农业台账动态管理。将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入账管理,按照编码规则对入账农业设施进行编码,实现一村一册、一棚一码,做到农业设施在账在册,编码上棚。各区要将设施农业项目流转情况和土地流转合同号纳入管理台账;要核对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在管理台账上标注图斑号码、图斑GPS等信息。
六是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在设施农业清理整治期间,全市暂停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的有关备案工作,未完成清理整治工作的区不得恢复备案手续。各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梳理现有设施农业备案情况。根据72号文要求,对2015年以后通过备案建设的,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对尚未备案的进行分类处置。符合备案条件的,尽快补办备案手续,分散的、农民自建的农业设施由村委会统一负责组织补办备案手续。新建或改扩建设施农业项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七是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各区要结合本区域设施农业发展现状,针对近年来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依责,细化监督措施,明确监管对象,将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各区要全面落实设施农业备案制度、台账管理制度、问题处置制度、惩处制度等。要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实施市级落实季抽查,确保年度涉农区全覆盖;区级落实季巡查,确保全年涉农镇(乡)全覆盖;镇级落实月检查,确保每月村全覆盖;村级落实日常巡查,确保每月所有设施农业全覆盖,落实巡查结果逐级报告制度,形成目标明确、上下一体、部门联动、职责清晰、标准统一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补贴严格把关,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