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提出调换人员的意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报告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陕西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陕西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公布,6月28日前公众可通电子邮件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