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的逃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问题三:目前法院审理逃税罪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从北京市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近年来逃税罪的案例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初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心得:
实际中,并非存在了逃税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处罚。五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只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不会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问题四:逃税罪可能会面临什么程度的刑事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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