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商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一处整层房产。后被告人陈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将上述房屋租给其它商户用于经营服装,陈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共收取商户租金人民币309万余元,未缴纳营业税等税款。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商贸公司下发税收缴款书,限其于2013年10月16日前缴纳所欠税款,陈某到期未缴纳所欠营业税税款154 955.5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 846.90元,共计逃避缴纳税款165 802.43元,占应纳税额的77.42%。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等人投资成立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何某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采用开具虚假发票、部分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逃避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人民币122 552.08元,其中2006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40.43%,2007年逃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9.57%。被告人何某后被查获归案。2011年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的亲友帮助补缴了公司全部应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人民币804 090.01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
被告人陈某某系房产中介人员,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请托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帮助其在经手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两套房产的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原房产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等方式逃避税收征缴。为此,陈某某先后给予刘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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