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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量刑标准

2018-06-04 21:21:0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其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还规定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增加10%的刑期。此外,《实施细则》对罚金刑也予以规范,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在体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也强调鼓励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一方面规定如果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又规定对于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补植、增殖放流、义务劳动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根据介绍,《实施细则》还充分考虑了各种犯罪情形,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环境,且系初犯,依法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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