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问题。当前,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近年来尽管有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仍较为薄弱,人员力量和业务能力难以满足职能拓展和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
“公益诉讼工作涉及面很广,集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庭审应对于一体,对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有很高要求。”浙江衢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詹金峰认为,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往往会碰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检测认定等问题,专业性较强,还有调查权行使、证明标准等问题,都需要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他建议,应针对公益诉讼队伍在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的能力短板,开展高质量的素质培训,同时细化、健全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办案程序和制度规范等,为基层办案提供更好的规范指引和专业支撑。
安徽阜南县检察院曾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针对一处违规设置16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将该县住建局送上了被告席。这起“官告官”的案件在当地引发强烈轰动,“以前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当时坐上被告席,心情一度非常复杂。”县住建局局长余继林说。这起案件促使政府观念发生改变,意识到党委政府与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这个整体目标上是一致的。
“我们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有些对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具有跨区域实施的特点,由某一行政区划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容易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扰,而跨地区调查取证又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如果能将构建公益诉讼制度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统筹推进,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说。(记者 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