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所持拆迁政策文件不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周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安置协议》,约定周转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双方共同确认被安置人员包含周军之女周芳及签订协议时周芳腹中胎儿。协议签订后不久,周芳流产。同年3月,周芳再次怀孕,并于2014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小迪(化名)。
双方曾共同确认,协议签订之日起,二被告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周转补助费,自2016年7月起,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此后某合作社于2014年1月至6月、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按照7人的标准向周某发放了周转补助费。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按照8人标准发放了周转补助费。
对此,该合作社解释称,在周军没有提供存在有关胎儿的合法证据前,不应发放该口人的周转补助费。发现胎儿死亡后,随即停发了该口人的周转补助费,且周转补助费实际由某房地产公司发放。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拆迁政策文件与周军提供的并不一致。经向住建委调查,在住建委备案的拆迁政策文件与周军提交的一致,文件中未载明某房地产公司所述的涉及本案的内容。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应按8人履约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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