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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虚拟运营商业务5月1日起正式商用

2018-04-30 06:06:0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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