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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谈大数据“杀熟”:上网享便利 消费防算计

2018-04-24 06:56:0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同样的商品或者服务,老客户支付的价格比新客户要贵很多,有违正常交易规则与商业常识的事,何以时有出现?

“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背信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更违反法律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熟”即“用户黏性”,消费者基于信任使用平台,不再货比三家;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熟悉的顾客提供更不优惠价格甚至歧视性待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价格欺诈——

■经营者利用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

针对用户反映的“杀熟”一事,有网络平台负责人称,平台不允许价格歧视,价格不会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大数据“杀熟”究竟是“价格歧视”还是“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价格法》中,这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国家发改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相关解释中指出,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关于“消费欺诈”的界定,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重要的一项权利内容就是“费用”。

“大数据‘杀熟’属于‘价格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歧视定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套路,目的在于通过给予对价格敏感者优惠实现促销。这种定价行为本身没有问题,但不能给消费者误导;误导消费者,就越过了“价格欺诈”的红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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