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教授丁娟表示,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借口单位利益侵犯女性生育权益,轻则是没有尽到社会责任,重则是违反性别平等的宪法精神,理应被严惩。
对于生育权益的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什么还敢公然违法?法律的“牙齿”不够硬、企业违法成本低是重要原因。
在李某某生育津贴纠纷案中,李某某是上海某公司白领,每月工资过万。2016年8月,李某某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从社保部门领到的生育津贴仅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经过询问得知,公司没有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当李某某向公司提出补足差额的请求时被公司直接拒绝,几经交涉无果,李某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的申请。
全总女职工部权益二处处长唐晓青指出,在涉及女职工生育权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于相关证据的制作和控制占有优势地位,举证便利,而职工则处于弱势地位。“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规范,没有建立工资台账备查制度或刻意采取银行转账与现金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发生争议时,对劳动者主张的现金支付工资不予确认,就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唐晓青说。
李某某发现她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几份劳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一项都只标明为2300元/月,并以此为基数缴纳其生育保险,尽管李某某实际工资远高于这个标准。从2014年起,李某某所在公司每月除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3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外,其余部分都是现金发放。李某某手里既没有入账凭证,也没有签收单,想要证明自己生育前的实际工资颇为困难。
在律师的建议下,李某某从以往和公司的邮件、短信、微信、QQ等记录中找到了不少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有关的内容。这些证据综合在一起相互印证,工资发放的时间、金额一一对应,成为法院支持李某某诉求的有力支撑。最终,李某某所在公司补给了她近5万元生育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