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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杀人案”五被告人为何改判无罪 安徽高院回应

2018-04-13 07:06:0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例如,本案没有证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系五人实施的客观性证据。本案侦查阶段,公安人员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从五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检验,结论为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根据五人关于将作案凶器及杀人血衣扔在附近河塘、机井等多个地点的供述,先后组织的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打捞、搜查到与本案有关的物证。所以,本案没有指向五人作案,将五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任何客观性证据。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定罪证据不足的就不认定犯罪,本案再审也是如此。

记者:2000年10月安徽高院重审二审维持“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到本次再审宣判该案原审被告人无罪,中间为何间隔18年?

周晓冬:过去一段时间,“疑罪从无”的理念贯彻落实不到位、也没有被社会上广泛接受。尤其是在真凶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疑罪从无”非常困难。最大的难点就是被害人的解释工作,被害人难以接受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政法机关内部也有“被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的争议。

具体到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被告人数多,关押时间长;二是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三是被害人一方人数多,被害人一方与“五周”一方情绪严重对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该案的再审改判,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体现。同时,该案的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五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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