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更明确(民生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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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在电梯的开发、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明确了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而针对老旧住宅电梯的整改,则要求地方政府畅通资金提取通道,明确资金抽取机制。另外还提出建立“物联网+维保”及“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进电梯维保的人性化、科技化和信息化。
电梯是“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据保守估计,全国每天有15亿人次乘坐电梯,电梯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垂直交通工具。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量均为世界第一。2017年我国电梯生产量、新增量分别为78万台、68万台,在全世界占比分别约为75%、65%。
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针对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部分维保偷工减料等问题,《意见》给了哪些应对之策?对此,记者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
问 各方主体责任咋分
记者:电梯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方主体,各主体责任如何界定以防相互推诿?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或共有产权)、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新华社太原5月24日电(记者胡靖国、王井怀)24日晚,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对外公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