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7年,安铮在担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备用金13万元,挪用单位职工体检费6.95万元、订报费1.27万元、生日卡费1.53万元,共计挪用公款22.7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挪用员工购房款
2014年,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合作协议,约定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收取职工团购房预付款。2014年至2016年,安铮利用担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及公司团购房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将应收到公司工会委员会账户的473.6万元职工团购房预付款代为收取,并开具收据后将该473.6万元挪用购买彩票。同时,安铮在负责协调公司团购房项目期间,重复套取退房款178.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据相关证据显示,由于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资格,不能收取该楼盘的购房款,所以经过协商,由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收取,经团购领导小组商议,以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交通银行开设一个公户,干部职工的购房款都交到这个账户中。后来因房市不景气,好多人退房,退购的事情是安铮负责,由安铮和房地产公司对接、协调,并协助退房的干部职工退房退款,在此过程中安铮怎么截留、挪用的,公司都不知情。
2017年7月25日,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2013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安铮负责公司团购房事宜期间挪用公款资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确定安铮侵占挪用公司工会购房款652.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铮在担任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公司团购房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售房款39万余元,挪用公司备用金、应收房屋租金及职工购房款等共计78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