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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复制家人身份证被判伪造身份证罪获刑,山西高院指令再审

2018-01-19 08:30:3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吕梁中院终审裁定也认为,宋桂青作为无制作权的自然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宋桂青不服终审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没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实的,她只是拿它当复印件使用。

刘金滨认为,被指伪造的身份证尺寸与二代身份证原件不一致,不能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与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也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假身份证。

刘金滨还认为,宋所持有的身份证均系自己或亲属的,皆已获得授权,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2018年1月16日,刘金滨拿到到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指令再审决定书,决定书称,宋桂青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指令吕梁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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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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