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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里摔伤死亡 养老院被判担责二成

2018-01-15 16:25:23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几年该院审结了多起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看护期间发生伤害引发的告养老机构的诉讼。从这些案例看,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摔伤的情况较为多见,且由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大多同时患有多种慢性心脑血管疾病,身体机能降低、体质虚弱,摔伤后果比较严重,甚至有一些老人因为摔伤骨折引发其他并发症最终导致了死亡。这种情况发生后,家属能否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呢?

案例1

骨折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养老院被判担责二成

79岁的张老先生(化名)因为年纪较大需要专人照顾,被子女送往北京某养老院接受一对一特别护理。为此,子女每月支付养老院普通住院费2280元 及额外1800元的特殊护理费。

入住养老院仅一个多月,张老先生便因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又造成感染。老人在摔伤骨折后不到三个月死亡。家属将养老院和这家医院都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特殊护理义务,导致张老先生摔倒骨折,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又引发老人肺部感染,致使病情加重。

对此养老院表示,骨折在高龄老人中非常常见。当时,张老先生在护理人员的搀扶下突然歪倒在护理人员身上,护理人员叫来医生采取急救措施,经检查确认为右腿骨折。“骨折时,张老先生的血压非常高,这是导致他摔倒的直接原因,加之老人身体骨质疏松,在轻微外力下就会出现骨折,这与医院护理人员的护理措施没有任何关系。”

家属申请了关于摔伤骨折与老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为,张老先生的死亡与其右腿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存在过失,其过失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10%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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