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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吉祥号终身捆绑最低消费 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2017-11-15 08:31:3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服务协议约定终身最低月消费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但实质上却并不符合契约自由精神。这是因为,合同是商家单方面起草的,属于格式文本。按照契约精神的要求,合同内容本该由用户和商家共同拟定,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代消费者起草合同时,应该考虑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于实践中怎样才算尽到了提醒义务,刘俊海说,提醒包括口头提醒和书面提醒两种方式,采用口头提醒方式的,最好通过签字予以确认。如果双方就是否提醒过产生分歧,主张提醒过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尽过提醒义务,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付亮则认为,电信运营商针对不同的号码设置不同的最低月消费及要求预存话费的行为,类似于消费者去超市购物的行为。超市将各类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挑选商品。同样,电信运营商将各个号码与相应的月消费和预存金额进行“明码标价”,用户可根据需求在众多定价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在用户作出选择后,实际上和运营商之间已经达成协议。付亮认为,从合同层面来说,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约定终身最低月消费,之后不想保证最低月消费,要求变更为价格更低的套餐,用户的要求很难站得住脚。

用户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注意到,在姚先生与北京移动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承诺最低月消费的期限为“按协议约定执行相关承诺内容至上述号码销号为止”。既然如此,姚先生为什么不选择销号呢?对此,姚先生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服务具有可替代性,销号也最简单,但实际上也最麻烦,“因为销号后朋友找不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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