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市今起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培训合同》 学车可“先学后付”自选时间教练
今天起,上海市工商、运管部门联合在上海市驾培行业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新版《培训合同》倡导“先学后付”培训服务模式,科学设置培训费用支付方式。届时,学驾人报名学车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服务方式,再按不同方式支付相应培训费。
据统计,上海市驾培行业今年上半年培训量达21.8万人次,共受理各类投诉1770件(含重复投诉)。其中,教学管理类投诉1082件,约占61.1%;收费退费类643件,占36.4%;教练员“吃拿卡要”类45件,约占2.5%;因培训机构对教练员管理松散、教练员私下收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引发的投诉约212件,占总投诉的12%。经调查,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学员都是没有按照规范的报名流程,轻信个别教练员、工作人员,将学费交予他人。当侵权发生时,往往因没有《培训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造成维权困难。
为此,市运输管理处、市工商部门联合在全行业推行新版《培训合同》,进一步明确支付方式,培训内容、机构信息等更加透明,并给学驾人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新版《培训合同》上还印有驾驶培训行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让学员更容易甄别合同真伪,查询培训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再次提醒,学驾人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要从正规渠道查询上海市培训机构信息,不要轻信网上虚假学车招生信息。报名时,学驾人应到培训机构经营注册地报名,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支付培训费用,索取学车发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版《培训合同》主要修改处
1、增加“培训内容、学时以及自主选择”条款。明确考试大纲规定的四个教学部分的培训内容、学时,学员可选择“先学后付”或“预付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教练员”或“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教学预约方式。
2、费用支付分成“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学员先行支付“理论知识培训”费用,接受相关培训,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再支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这种费用支付方式对于选择“预付费用”的学员,无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
3、两种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供学车人选择。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分为“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由学员自主选择。按“驾驶模拟器培训”“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三部分,由学员和培训机构约定不同时段费用,并按实际培训时段收取相应收费。
4、增加“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地点(网址)”条款。《培训合同》中写明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地点(包括网址)。上海大多数培训机构不具备自有训练场所,需进不同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训练,故增加机构进驻经营性教练场的“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5、增加“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条款。明确培训过程中,各教学部分培训和预约考试关系,设定了应完成约定基本学时再预约考试的条款,以确保正常的培训与考试流程。
6、明确学员和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学员有自主预约培训时段、选择教练员的权利(适用先学后付);学员若发现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不在规定的训练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等问题,有可以拒付学车费用的权利;学员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权利,选择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主动安排培训时间的权利。学员培训期间如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训情形的,有及时告知培训机构的义务; 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的义务等。
培训机构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提供后续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有提供执教教练员信息,便于学员选择的义务;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向培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义务; 承担在培训过程中发生违法记分或事故的责任;收取培训费用应开具费用发票的义务;按规定开展结业考核,发放《结业证书》。
7、确定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双方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履行完毕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情形。学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自身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多收费等行为。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学员存在不得申请驾驶证情形或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学员科目二、科目三第五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除应退回学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外,还应按照学员未接受的培训学时(包括理论知识培训),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
8、增加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明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结合不同违约情形,设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培训机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主动提供培训服务造成学员学时不足的(适用预付费用),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学员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适用先学后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未提供合法合规的训练场地和车辆的,除应继续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向学员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金。对学员而言,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因迟到、早退造成培训学时不足或是不在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未完成约定培训学时而自主预约考试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训情形未尽及时告知培训机构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设定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9、增设责任免除条款。培训机构除因不可抗力外,还存在培训道路和区域因交通管制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按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在此情形下应免除培训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学员除因不可抗力外,如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也应免除学员相应的违约责任。
10、考试相关费用列入其他约定。将学驾人同意委托培训机构代收与考试相关的费用列入“其它约定”中明确,体现教考分离原则。 (记者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