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种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供学车人选择。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分为“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由学员自主选择。按“驾驶模拟器培训”“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三部分,由学员和培训机构约定不同时段费用,并按实际培训时段收取相应收费。
4、增加“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地点(网址)”条款。《培训合同》中写明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地点(包括网址)。上海大多数培训机构不具备自有训练场所,需进不同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训练,故增加机构进驻经营性教练场的“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5、增加“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条款。明确培训过程中,各教学部分培训和预约考试关系,设定了应完成约定基本学时再预约考试的条款,以确保正常的培训与考试流程。
6、明确学员和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学员有自主预约培训时段、选择教练员的权利(适用先学后付);学员若发现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不在规定的训练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等问题,有可以拒付学车费用的权利;学员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权利,选择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主动安排培训时间的权利。学员培训期间如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它不宜接受培训情形的,有及时告知培训机构的义务; 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的义务等。
培训机构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提供后续培训的权利。培训机构有提供执教教练员信息,便于学员选择的义务;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向培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义务; 承担在培训过程中发生违法记分或事故的责任;收取培训费用应开具费用发票的义务;按规定开展结业考核,发放《结业证书》。
7、确定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双方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履行完毕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情形。学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自身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多收费等行为。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学员存在不得申请驾驶证情形或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学员科目二、科目三第五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除应退回学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外,还应按照学员未接受的培训学时(包括理论知识培训),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