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加强跟帖评论管理,网站责无旁贷。从域外实践来看,许多国家正在实践中探索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在线内容治理制度。例如英国政府倡导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管理,网络服务商通过成立“互联网监督基金会”,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帮助用户选择浏览内容,同时与执法部门携手,加强对非法信息的管制以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加拿大则采取“国家正式授权,行业自行监管”的模式,构建官方和民间并重的治理体系。
《规定》认为整治违规违法的跟帖评论行为,网站平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其作为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列出开展实名认证、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先审后发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创新和开发相关技术、加强审核编辑队伍建设等八个方面的主体责任,旨在推动平台更为自觉、高效地参与服务管理工作。对此,有理由期待,在各项规范的明确指引下,网络平台将更全面地承担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保护能力,加强与执法部门的互动和对接,共同维护网络跟帖评论的良好生态。
总之,《规定》的出台与施行,适应了互联网的特性和发展态势,保障了网络用户依法享有的言论权利,促进了网络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新秩序补上了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作者吴沈括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作者石嘉黎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