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素中的“公众存款”实质上被等同于“社会资金”。因此,司法认定本罪的主要标准为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取缔办法》。《取缔办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存款”等同为“社会资金”。
“两高一部”于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括与笼统描述为“非法集资”,并以非法集资的违法概念来理解本罪所涉及的前提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断标准。
因此,ICO所募集的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可以被视为“社会资金”的范畴,进而在司法实践中视作“公众存款”。综上所述,虚构ICO项目,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ICO在发挥区块链创业项目融资方面原本发挥了无以伦比的优势。但是,当前中国大量ICO项目夹杂着各种欺诈行为,非法集资的风险难以避免。正确认识这些ICO项目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有助于项目发起人提前去除某些逍遥法外的不切实际的妄想。央行发布相关公告的同时,大量代币价格应声大降。这实质上是一些毫无实质对应项目的代币前期累积高风险所致。央行等监管部门及时出手,一是及时挤压泡沫,打击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者;二是向公众提示风险,使之远离非法集资带来的冲击;三是在大量ICO项目涉嫌欺诈的前提下,及时叫停ICO,阻断风险的蔓延与扩散;四是提出要求清理整顿代币融资与交易平台,以控制风险在二级市场的传播。我们期待这次监管有效打击那些传销币和空气币,同时鼓励真正的区块链创新项目稳健发展。
(作者: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