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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冤案"制造者冯志明获刑18年 已被"双开"

2017-07-07 00:31:00  大白新闻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呼格冤案”制造者冯志明获刑18年,已被“双开”!官方曾称“及时公开处理决定”)

大白新闻独家获悉,日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

此外,大白新闻还从内蒙公安机关和呼和浩特市市委获悉,“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呼格冤案制造者冯志明获刑18年 已被双开

(冯志明资料图)

二审维持原判冯志明目前已服刑

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白新闻独家获悉,日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冯志明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冯志明已经入狱服刑。此外,大白新闻还从内蒙公安机关和呼和浩特市市委获悉,“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据悉,马志明一审二审辩护律师为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

呼市纪委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否认冯志明被“双开”

大白新闻注意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和呼和浩特市市委、市政府官网的公开资料显示:

冯志明1981年军转复员被分配到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警队工作,1986年—1988年历任新城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队长。1988年,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被免职。1996年,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担任“4.0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专案组组长;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17日下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2015年4月29日,冯志明在被检察机关依法羁押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其被开除公职党籍。当天晚些时候,呼和浩特市纪委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对此消息予以否认,称“双开”消息不实。该纪委负责人还说,对于冯志明的有关组织处理决定,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华社在呼格内蒙呼格吉勒图案报道中曾称: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央视在对呼格吉勒图冤案回顾时称: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不久,冯志明即赶到报案单位,当冯志明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象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那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两个男报案人,正是呼格吉勒图和他的同事闫峰,二人随后被分开进行审讯。但审讯进展极不顺利,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亲自来到新城区公安分局,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并做出特别指示,“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随后,呼格吉勒图给出了有罪的“供词”。

媒体公开资料显示,当年侦破“四·九”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彰。

【评论】冯志明的罪状怎能少了“呼格案”?

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数罪并罚获刑18年,但是在这次审判冯志明的数宗罪里,偏偏少了“呼格案”。(10月18日中国新闻网)

“呼格案”缘起1996年,呼和浩特市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向当地警方报了警,却被当时的该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认定为凶手,短时间内,他就被执行了死刑。真正的凶手在2005年供述了这起奸杀案,一直到2014年,此冤案才正式被推翻。这是特殊年代中,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通病。为了向上级邀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匆匆完结,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冤假错案。

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到真凶被抓,到正式翻案,时间跨度之久令人唏嘘,可近日对胡志明的宣判,更让人感到愤怒。因为他的渎职,才让一个年轻的生命凋谢。在当年,冯志明可是因为“呼格案”获得了二等功,并因此而受到了奖彰。如今,呼格吉勒图的这场错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不能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冯志明本人曾矢口否认这是一起错案,而到目前为止,他也未因为“呼格案”而受到任何处罚。值得追问的是,冯志明今日未对呼格吉勒图这场冤案负责,往后会不会冒出更多的“呼格吉勒图”来?

正所谓:“道善则得众,不善则失之矣。”冯志明的落网也印证了《大学》中的一句话:“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夫身。”然而,这场判决也颇有争议,审判为何不提“呼格案”?法院是否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虽然近年来许多例冤案得以昭雪。但是,如果仅仅针对冤案错案的结果做改变,而没有从根本上在这些案件发生的根源处做预防工作,则无疑于扬汤止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关部门需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出了差错,不仅要追溯案件的源头,更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文/袁欢(西南科技大学)

(责任编辑:曲格林 CN064、杨晓晨 C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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