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媒体和网上有一些报道和议论,对陈全松案涉及的一些问题,如DNA检验鉴定是否规范、可信,陈全松有无作案时间等等,能否作出解释和说明。
答:我们注意到了一些媒体报道和网民的议论,在此对本案的主要问题做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本案复核认定的证据。
本案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系在校中学生,二人于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县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二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体内检出人精斑成分,后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周围重点人群进行抽血比对DNA排查。通过Y-STR方式检验排查(注:Y-STR基因具有父系遗传的特点,起源于同一男性家族的所有男性个体的Y-STR检测结果均相同),确定陈全松父亲的直系亲属具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DNA检验比对,陈全松的父亲及其哥哥的DNA分型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陈全松在案发后下落不明,遂将陈全松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4年3月9日将已潜逃至外地的陈全松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该精斑确系陈全松所留;同时,从王某某胸罩、外裤上也检出了陈全松的DNA分型物质。另一名被害人鲜某某的体内检材,经贵州省公安厅以及公安部的鉴定部门检验,均未检出他人的DNA分型。这个结论与陈全松供述未对鲜某某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吻合。
陈全松归案后即供认在爬山中因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遂将二被害人杀害,并于杀人后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陈全松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依法做出。陈全松在侦查阶段后期虽翻供,但不能对翻供进行合理解释,翻供内容也存在许多矛盾,故对其翻供不予采信。
在本院复核期间,合议庭先后就本案DNA检验鉴定等问题咨询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针对辩护律师反映的怀疑DNA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赴贵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调取了委托送检清单、DNA分型图谱等材料,并与提取相关检材、出具DNA鉴定意见的法医进行了座谈。经过大量补查核实工作,进一步确定本案经一、二审庭审质证采纳的DNA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来源清楚,提取、送检规范、合法,鉴定意见合乎逻辑,真实、可信。辩护律师虽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依据、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