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将为霾负责
此前,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表示,此次条例修改中,通过跟有关部门的沟通,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各方面已达成共识,明确了“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将其写入法规,纳入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但达成共识的各方,很可能并不包含更高级别相关部门——上述审议结果的报告称,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霾入法提出异议”。
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地方政府可能依此推卸责任,“说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是天气造成的,如果这样会对治霾产生影响”。一位环保法领域专家推测,这或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原因。
《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提请三审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曾对媒体表示,把霾纳入气象灾害防治,并通过立法规定下来很有必要,因为这是北京市面临的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符合气象科学规律。
吕忠梅则反驳称,“立法是一种权利、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
2016年12月16日,北京东四环,雾霾正逐渐遮蔽蓝天。
更多的担心在于,在实际操作层面,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可能会严重影响治霾工作开展。比如,会导致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定位的明显不同,之前是防御气象灾害,治霾将“防御”扩展到了“防治”,从“预警、防御”功能扩展到“污染防治”职责,且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交叉重叠,将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混乱。
上述环保法领域专家对《财经》记者表示,“既然是有争议的问题,应该在立法说明里有。”
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中称,“本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中“强调‘防御’与‘治理’结合”,“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
《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曾有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的概念,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北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然而,持续至今的争论表明,北京市政府的这种“考虑”,显然未能成为公众的“定心丸”。
马军建议,或可考虑将霾作为单独一项列出,既避免各界误解,也避免弱化对地方政府治霾工作的问责;同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