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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6)

2016-12-18 11:08: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三审并非终点

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将霾入法”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也是这场争论的起始点。

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关注和不安,在争论中尽显无遗。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方争论不休,却都希望能够强化行政部门在应对霾时的职责,推动预警机制的建立,让大气污染信息公开更加透明。

这也是不少支持者的出发点。“坚持立法的科学性肯定是重要的,但即使它是人为原因产生的,也依然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上对其进行规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海峰对《财经》记者表示。他认为,“这改变不了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规定的地方政府承担环境污染的职责,也降低不了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承担霾治理的职责。”

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

2016年12月16日,记者在中国尊上俯瞰北京雾霾来袭过程。

对于《条例》的修改,邓海峰认为,应关注的是立法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给治霾不力找理由?还是为了强化某些部门的责任、从而强化对公众信息的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把它作为一种气象灾害,最重要的还是从多个角度去完善霾治理方面的多机构的干预,强化对霾的预警机制,增加霾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显然是为了加强气象部门在应对霾时的职责”。

尽管在一审、二审阶段已经将霾归入气象灾害,但在三审阶段,依然有可能对其进行修改。至于公众和相关专家强烈的质疑之声会对草案修改产生何种影响,目前无法预估。

将霾归入气象灾害,三审显然不是终点。“要观察它的效果,如果这样做不仅没有降低应对霾方面各部门的职责,而是强化了联动机制和预警机制,那就值得推广,”邓海峰说,而若相反,“还是可以再次提起修改”。

可这种预期显然不在公众考虑范围内。乐观情况下,各方的质疑会成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但大部分人不愿意拿条例来“试错”——除去潜在的时间成本、社会成本等消耗,更现实的原因是,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于12月15日下午发布了新一轮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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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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