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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2)

2016-12-18 11:08:0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徐祥德表示,当前“重污染天气”是霾的特例或者人为影响加剧的结果,是在具备霾产生的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人为影响已转化为主要因素,突出强调的是污染,对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这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规范的内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主要从气象角度规定“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为此,“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发出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实施,霾的监测预报预警也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两者之间既不矛盾、也不冲突,而且是相一致的。

徐祥德认为,将霾写入条例,有利于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北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

工程院院士:霾造成的危害可将其定义为气象灾害

徐祥德院士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徐祥德说。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既有利于政府统筹,形成部门预报与治理合力,也有利于京津冀立法协同,做好与津、冀两地现有立法的对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合力,提高人们对霾的重视,提醒人们加强个人的预防。

据了解,北京市将霾作为气象灾害立法并非全国首例,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将霾写入气象灾害立法。目前全国天津、广东、浙江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调整的范畴。(中国经济网记者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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